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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适用

2018-06-01 09:39

本案被告人:申王某

辩护人:肖荣华律师

 

案情概述

被告人申王某,吴某等六人均涉嫌盗窃罪,于200711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1217日被释放,同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申王某2008115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为由批准逮捕,并于2008423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上诉状中提出,申王某分别于20079月中旬,20071118日作案两起,现已查明事实,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护词

辩护人肖荣华律师针对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指控,做出了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系从犯、帮助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申王某从全案的证据反映出:1、始终是处于从属地位,对犯罪行为要不要实施,在哪里实施以及对犯罪的计划和分工并没有起决定作用,所以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2、相关的作案工具如汽车、大力钳等均不是申王某提供,在实施的过程中只起一个望风和协助的作用,情节较轻;3、参与的次数较少,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被告人在全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只是构成帮助犯,依法应当按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王某于20079月中旬作案的事实提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并提出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理由如下(部分节选):1、该事实在侦查机关未予以认定,也无现场的指认;2、被告人自始至终均对该事实未予承认,而对相关其他事实均认罪服法;3、从其他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看出,前后证言不一致。

辩护人认为,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仅有被告人口供的,不得定罪处罚。就本案来说,现有证据、无其他证据证实来讲,本案不宜对被告人参与2007年中旬作案作以认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好。能主动交代自己和同案主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多次表示后悔莫及。所谓认罪态度很好,是指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罪行,对整个犯罪是怎样预谋的、是怎样进行犯罪预备的、犯罪行为是怎么开始的、犯罪过程是怎么样实施的、犯罪结果如何均作了较为详尽的描述,经与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在今天的开庭审理的庭审调查阶段,也是如此。为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得认罪态度是很好的。

第一

法院判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王某、申某君、申某武犯二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申王某从轻处罚等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申王某参与2007年9月中旬犯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申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1、申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辩护人代理)

2、申某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申某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相关部分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松刑初字第345

 

……

 

  关于被告人申王某提出其未参与20079月中旬在本区石湖荡镇金汇村改节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节犯罪证据不醉的意见,从改节犯罪的其他3名同案犯申强某,黄某,申茂某指证来看,被告人黄某指证被告人申王某参与了此次犯罪,但另2名被告人申强某、申茂某均当庭指证被告人申王某未参与此次犯罪,且被告人申王某本人也否认参与了此次犯罪,故认定被告人申王某参与此次犯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申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