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
被害人:孟某
被害人家属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华律师
被告人张某系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农贸市场内做水产生意的外来人员,与在同一市场内做豆制品生意的被害人孟某相识。张某因赌博欠债,遂起意抢劫,选择孟某为抢劫对象,并购买了手机SIM卡,准备了榔头、菜刀等作案工具放置于出租屋内。2008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用新买的手机SIM卡打电话将孟某偏出,并带至上述出租房内,趁孟某不备之机,用榔头猛击孟某头部,又用菜刀割下孟某头颅,将孟某的躯体从腰部斩断,再从两膝关节处分割了孟某的双腿,劫取了孟某随身佩戴的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根。当晚,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头颅与两条小腿连足部分的尸块分别装入二只黑色塑料袋内,再装进一只蛇皮袋内,将被害人的上体躯干及腰部以下连大腿部分的尸块分别装入二只蛇皮袋内,共三袋尸块放于借得的厢式货车内,带上铁丝,驾车至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大桥西侧桥墩处,就地取水泥砖块装入放尸块的三只蛇皮袋内,用铁丝扎口后,一并抛入漕港河中。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至青浦码头街56号打金店,并将劫得的财务打制成一根金手链,销赃后逃离上海。
代理人认为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于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的性质、手段、情节及其严重后果,向法庭提出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并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1,、被告人事先精心选择了杀人分尸地点、准备了杀人分尸凶器、并购置了隐瞒犯罪事实真相防范侦查的新电话卡等,事后分尸、沉尸、清理现场,并将劫得金器化为二为一进行销售,系很有心智,很有反侦查经验的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杀人抢劫案件。
本案有这么一个一步一步进展的事实:被告人早晨仍像往常一样早起在农贸市场做生意,待早晨生意过后,10点钟故意到隔壁乡镇购置了一张新的手机卡,然后在街上买了一把铁榔头,之后回到自己卖鱼的摊位上拿了杀鱼用的锋利的刀等,并放置在杀人抢劫现场,当晚用新买的卡给被害人打电话,杀人后分尸沉河,次日将劫得女式金手链、金项链打成男式手表链,然后进行销赃。为了杀人抢劫,事先准备了刀、铁丝、车辆、蛇皮袋、榔头、手机卡等等,其准备条件之充分,充分说明了其主观恶性之深重。
2、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上看,被告人张某因赌博恶习,把罪恶的念头探向有着前后五年暧昧关系的被害人,根据其供述“我想她如果借钱给我的话就没什么事,如果她不愿意借钱给我我就杀了她,拿掉她身上的黄金首饰,然后把她分尸扔掉”,为了拿到钱,对人的生命没有一点畏惧心理,能借款就好,不借钱就用准备好的犯罪工具当场杀人劫财。当天晚上,被害人没有答应借款即被施杀手,同时,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被害人这次借了钱给他,下一次不借也仍然会遭到其毒手。
3、从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上来说,被告人事先即准备了杀人和抵抗侦查的工具,然后实施了一系列血淋淋、令人听而生畏的犯罪事实。用铁榔头多次用力敲打被好人后脑、用锋利的杀鱼刀割下头部、腰部、割不动的用力剁、分成五块后分三个蛇皮袋装好、加水泥块加入沉入河中进行抛尸,根本就像是被告人在菜市场熟练的杀一条没有感情、没有知觉的鱼。
4、从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不仅是抢劫,更是利用杀人手段抢劫;不仅是杀人,更是以分尸的方式来杀人;不仅是分尸,更是以沉河的方式来抛尸,至今被害人的部分尸块还未能找到。对这么一件恶劣的案件。代理人认为,此类案件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5、本案被告人虽到案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其杀人、碎尸、销赃等一系列过程全部完成后并未潜逃,天天若无其事像往常一样,与被害人丈夫和被害人周围的一起常年做生意的人周旋,直至外逃,面对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的寻找,前后二十天的时间,一直在旁边冷眼旁观,其冷血、无情、没有人性到极点。后至因尸块被河道清洁人员发现,其才由公安机关追查抓获归案,而至今被害人还身段不全地躺在冷冷的殡仪馆里,等待着法律的正义审判。
被告人张某除上述抢劫致人死亡法定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外,其抢劫的金器价值近两万元,也接近法律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同时,被告人张某没有任何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其对罪行的供述根本阻止不了死刑的适用。
综合考虑本案的主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本案被告人张某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抢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应当承担最严厉的惩罚!这是人心所向,正义使然。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人民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图财,采用故意杀人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杀死一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对辩护人以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孟某的诉讼代理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处最严厉刑罚的意见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