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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

2018-04-03 02:05

1.什么情况下能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年五月中旬国家统计局会在官网发布,因此五月中旬之前只能援用上上年度的数据。五月中旬后“国家赔偿最新标准”可以从最高院官网中查询。

附上2017年最高院发布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最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31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7569元;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7年5月31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