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021-59865909

成功案例

您当前所在页:主页 > 我的资讯

合同履行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并签字是否可以向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主张承担共同责任?

2018-12-27 01:54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肖荣华律师

 

裁判规则:

    运输合同中,若公司法人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人系其本人,并没有记载内容表明其签字行为代表公司出具欠条的,应当认定为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韩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运输承包合同》,约定韩某为上海某公司承包运输业务,并约定了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2016年,上海某公司的法人龙某向韩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韩某全部运费***元,欠款人龙某。”后上海某公司与龙某均未向韩某支付运费,韩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上海某公司与龙某辩称,上海某公司系《运输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龙某系作为公司法人出具欠条,其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要点:

 

    龙某辩称其并非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其出具的欠条系其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应由上海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龙某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款人”系龙某本人,并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其系代表上海某公司出具欠条,故该欠条应当认定为被告龙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其应当与上海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