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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之尚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9-05-28 05:43

    城之尚律师接受薛某某委托,办理深圳某公司董事长薛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经过本所律师不懈努力,在公安机关拒绝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成功促使上海市某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本案由肖荣华律师承办。

 

附件一:不予申请申请书

不予批捕申请书(简略版)

 

    申请人:肖荣华,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申请不予以批准逮捕

       申请理由:

    深圳某公司、薛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2018年某日依法对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目前公安机关已报请贵院审查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弟弟薛某某的委托,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人作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薛某可不予以批准逮捕,依法没有羁押必要,可变更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主要理由如下:

    1、深圳某公司已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在本人处境极其艰难的情况下积极努力筹款,积极主动的联系付款事宜,并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分几次提前支付了全部款项。客观上,确实没有对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财产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损害。

    2、目前,某区法院已经就本案所涉的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并终结执行程序,出具了书面的《结案证明》。

    3、上海某公司了解到深圳某公司的经济状况确实比较困难,该公司对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4、申请对薛某不予以批捕,变更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也是其自身的客观需要。

    作为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保证,随传随到,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后续事宜,同时,也向司法机关带来工作上的麻烦真诚的说一声“抱歉”,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表示感谢。若之后变更为取保受审等,嫌疑人的弟弟薛某某愿依法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综上所述,深圳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薛某的违法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不予以批准逮捕,变更采取取保候审等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根据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最新司法精神,不批准对薛某采取逮捕措施,给予一家成长中的企业再生的机会。

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一、《刑法》规定

1、《刑法》第313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2015.8.29)

二、《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三、司法解释等中央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法(2014)263号】

4、《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5)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已失效

四、民事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201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0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许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其他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