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之尚律所接受上海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其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代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买卖协议中有上海某机械公司法定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其签字是否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我所律师认为,李某作为上海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买卖协议上签字系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我方当事人有权向上海某机械公司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所欠货款的连带责任,并进行了财产保全。
最终,本所律师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向上海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偿付货款、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本案由肖荣华律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