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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再审裁定

2019-08-02 11:25

    案号:(2019)苏05民申47号

    承办律师:肖荣华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受某公司委托,指派肖荣华律师就一起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案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