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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02-05 03:2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积极作为,深入推进制度贯彻实施,确保制度效用有效发挥。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要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推进情况,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形成贯彻实施合力。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缺、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将值班律师补贴纳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四、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监督制约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适用和公正运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筑牢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篱笆。要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将具有从宽幅度较大、程序互相转换、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有反映等情形的案件作为监督评查的重点,促进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确保制度统一正确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9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8.“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9.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1.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毗邻设置联合工作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以及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12.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3.法律帮助的衔接。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14.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五、被害方权益保障

16.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7.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六、强制措施的适用

19.社会危险性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1.逮捕的变更。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侦查机关的职责

22.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23.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24.起诉意见。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5.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八、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26.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27.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28.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9.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30.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3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34.速裁程序的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九、社会调查评估

35.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

36.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37.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38.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十、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40.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42.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43.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44.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45.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46.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48.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9.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50.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十一、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5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5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5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5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十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55.听取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但受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56.具结书签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7.程序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8.法治教育。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过教育工作,实现惩教结合目的。

十三、附则

59.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60.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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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5:00:32

[王松苗]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情况;二是发布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15:01:28

[王松苗]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15:02:21

[王松苗]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是第一次亮相最高检新闻发布会,而且我们第一次把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都请来参加新闻发布会,规模盛大是因为主题重大。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国家创造了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社会治安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其中,社会治安长期稳定这个“奇迹”离不开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与保障。诚可谓盛世施仁政,乱世用重典。近年来,全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和暴力犯罪案件全面下降,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占总体刑事案件数量的比重逐渐加大。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高效惩治犯罪,及时修复社会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15:03:45

[王松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实期盼。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更多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彰显司法的理性与人文关怀,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出台了《指导意见》。15:04:47

[王松苗]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陈国庆副检察长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情况。15:05:33

[陈国庆]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5:06:28

[陈国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15:07:11

[陈国庆]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15:07:59

[陈国庆]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和试点探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5:08:39

[陈国庆]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深刻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许多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以往一些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可行的路径。15:10:27

[陈国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这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鼓励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又有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最大限度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消弭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15:11:45

[陈国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确保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并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规范和依据。它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层面,确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保障人权和宽容、平和的理念。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轻罪案件从宽处理,扩大“缓管免(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可以有效降低羁押率,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处理、被告人及时获得审判,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5:13:36

[陈国庆]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提高诉讼效率,两年的试点实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其中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平均5天左右;当庭宣判率达80%,其中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率达95%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形成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简案快办,难案精办,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提供了依据。15:14:14

[陈国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15:16:13

[陈国庆] 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张军检察长指出“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这一诉讼制度绝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也不仅仅是给检察官增加了诉前就要有效做好证明犯罪工作的更重职责,而更具深远、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于促进公正高效司法,在于促进社会和谐,在于把全面依法治国有力向前推进,在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以来,最高检两次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并在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适用率要提高至70%左右。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推进,成效逐步凸显。15:17:52

[陈国庆]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步提升。2019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27.33%;1至6月为29.67%;1至8月为36.5%;1至9月为40.1%。9月,重庆、天津、江苏等省份平均适用率已经超过70%。15:20:17

[陈国庆] 二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充分履行。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逐步上升,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也逐步上升。2019年1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27%,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51.75%;1至6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28%,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58%;1至9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3.5%,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81.6%。15:22:58

[陈国庆] 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宽,从强制措施适用、起诉必要性和量刑优惠等多个层次探索从宽形式的丰富性和层级的差异性,确保实体从宽落到实处。2019年1至9月,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处理的占9.1%,免予刑事处罚的占1.3%,判处缓刑的占36.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1%,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15:24:21

[陈国庆] 四是诉讼效率进一步提升。2019年1至9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占比14.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49.8%;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占比35.6%。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建立“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对部分简单且易收集证据的盗窃、危险驾驶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的48小时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全部流程。福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建立审查起诉阶段6份权利义务告知性文书“一单式告知”,简化文书、审批、出庭三个程序等高效案件流转工作机制,确保快移快送、快速处理。15:26:15

[陈国庆]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15:26:46

[陈国庆] 为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5:29:20

[陈国庆]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15:30:15

[陈国庆]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15:31:01

[陈国庆]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15:32:07

[陈国庆]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15:33:16

[陈国庆]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15:35:02

[陈国庆]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15:36:01

[陈国庆]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15:37:02

[陈国庆] 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15:38:05

[陈国庆] 八是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15:38:55

[陈国庆] 各位记者朋友们,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有关政法部门一道,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15:39:42

[王松苗] 谢谢陈国庆副检察长。《指导意见》全文已经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刚刚陈国庆副检察长发布的内容深入理解、准确采用。15:40:14

[王松苗]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需要说明的是,这3起案件均为真实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制度适用的效果:案例1是轻罪案件,主要介绍了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计算方法,还有与各有关方面的协商过程,最终通过耐心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案例2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行主导责任的过程当中,如何通过公开审查听政、公开宣告等释法说理,督促被追诉人进行补植复绿,进行生态修复;案例3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说明适用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案件范围、诉讼阶段的限制,可以依法适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15:42:01

[王松苗] 接下来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5:42:34

[人民日报] 陈检,刚才您提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目标,为什么要提出70%适用率这个目标?15:43:25

[陈国庆] 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检提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到年底,要实现当月提升至70%左右。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构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合理目标要求,主要考虑:一是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是设计初衷之一,也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总体趋势。15:45:12

[陈国庆] 二是经过前期试点和近期推进表明,这一目标是可以达到的,不少地方已经达到较高的适用率。如,2019年1至9月,重庆适用率为78.8%、天津为67.6%、江苏为60.3%。9月单月适用率超过70%的有6个省;超过60%的有14个省,其中陕西、广西、黑龙江、贵州、河北为非试点地区;四川、云南、山西、新疆、海南等非试点地区适用率也已超过50%。这说明只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适用,加强协调配合,70%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15:46:23

[陈国庆] 三是实践证明,通过积极努力做认罪认罚的工作,促进提升适用率,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当事人对最终结果的接受度带来了积极影响。2019年1至9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3.5% ,检察机关抗诉率为0.24%。15:48:29

[陈国庆] 当然,目前全国平均适用率离70%的目标尚有一段距离,客观上还存在推进不平衡的现象,重庆等适用率高的地方已达到80%左右,吉林、辽宁等适用率低的地方还不到20%;有过两年试点的地区适用较为顺畅,部分非试点地区适用相对滞后。制度适用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平衡和逐渐提升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相较以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更重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既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面对面沟通,引导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又要善做被害方的工作,把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与站在被害方立场考虑案件依法处理相结合,让被害方感受到、能认同、可接受;还必须与辩护律师主动协调、深入沟通,接受律师的监督,实现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15:49:56

[陈国庆] 履行好这些责任对检察官的能力带来了考验,检察官经验的积累、能力的提升需要一个过程,检察机关也在努力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我们自身的能力素质。从实践情况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随着检察官能力素质的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也逐步上升。我们有信心,在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实现这一适用目标,从而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15:50:45

[中国新闻社] 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更好地承担起主导责任。请问,检察机关将如何做到这一点?15:51:38

[苗生明] 的确是这样,正如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好地承担主导责任。应该说,这个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这里的主导责任,是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在本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遵循诉讼规律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优质高效办好案件。15:52:42

[苗生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具体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履行的主导责任主要有:15:53:31

[苗生明] 一是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实践中,有些认罪认罚案件系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这是司法机关鼓励的。而大部分还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认真细致耐心的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因而,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促使其认罪服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也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重要的基础条件。15:54:44

[苗生明] 二是适时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的意见或建议,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15:55:28

[苗生明] 三是积极开展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权利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主动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15:56:03

[苗生明] 四是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经过平等沟通协商,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确定刑种和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向法庭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该采纳。15:56:45

[苗生明] 五是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负有听取被害人意见的义务,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和解调解、赔偿情况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的考虑因素。而且,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申请司法救助。15:57:42

[苗生明] 六是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把关。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推动实现实体从宽和审前分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就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由其在具结书中确认,从而推动实现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15:58:29

[苗生明]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责任明显加重了。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院会认为履行主导责任要求高了、担子重了,但这是法律的要求,是为了落实法律的规定。通过履行主导责任,既确保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又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对立,从而有效减少了申诉和抗诉,促进社会和谐。所以我们要承担起这份责任。15:59:20

[中央广播电视台央广记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从实质上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还将重点解决实践中的哪些问题?16:00:26

[沈亮]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订,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立法吸收了前期全国18个地区改革试点成果。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试点办法,在18个地区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时,就对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了充分的研判,同时,密切关注试点开展情况,试点中期召开了推进会,试点结束后,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对试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去年,这项工作被立法吸收,上升为法律。16:01:05

[沈亮] 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制度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体系。目前,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审结的刑事案件约130万件,案件总量是上升态势。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的结构出现新的特点,一方面是严重暴力犯罪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轻罪案件大量上升,仅危险驾驶案件就占法院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七分之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近几年都在80%以上。16:02:03

[沈亮] 案件与案件之间,疑难复杂程度、审理难度差异是很大的,如果不论认罪与否,不管案件难易,一律平均分配力量,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还影响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资源投入。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推进繁简分流,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用少量司法资源办理大量简单明了的案件,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办理少数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是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16:03:05

[沈亮] 其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办案周期缩短,速裁案件庭审可以省略质证环节,文书可以简化,法院当庭宣判,有效减少诉累,切实在诉讼程序中保障人权,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发生,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公平正义又快又好实现。16:03:58

[沈亮] 第三,确保人民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司法资源投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要求精求细求准,追求精品,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作差别对待,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对侦查阶段节约侦查成本也起到积极作用。16:04:43

[人民公安报] 根据《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请问公安部门下一步会如何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配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16:05:40

[孙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加以推进。《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协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16:06:52

[孙萍] 一是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在侦查阶段,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推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为派驻看守所值班律师提供办公条件和工作便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做好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对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认真听取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等工作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开展相关工作。16:08:41

[孙萍] 二是积极推进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吸收借鉴有关地区成功经验,会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在速裁法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16:09:31

[孙萍]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部门定期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落实、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16:11:01

[法制日报] 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都强调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自愿”认罪认罚。请问司法行政部门将如何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优势,以确保上述制度初衷得以实现?16:12:07

[孙春英] 2018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值班律师权利义务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协助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获得及时的法律帮助。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丰富完善和改革发展法律援助提供服务的方式、提升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保障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6:13:06

[孙春英]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核心权利,对于确保受援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司法部推动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96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7万余件,参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6.3万余件。16:14:36

[孙春英] 为发挥值班律师在保障基本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规范值班律师履职。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编制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对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刑诉法确定的值班律师法定职责,保障受援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16:15:19

[孙春英] 二是加强值班律师保障。指导各地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与办案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协商机制,及时处置值班律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核算并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16:16:22

[孙春英] 三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法律援助法》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计划明年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运行机制。16:17:52

[南方都市报]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何要强调量刑建议精准化?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举措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16:19:06

[苗生明]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意味着检察官的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了。之所以要求检察官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主要考虑是:16:21:28

[苗生明]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对结果的预期越明确,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判决的接受度也就越高。精准确定刑的建议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的平等沟通与协商,最终形成了控辩合意,这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度,都有积极的保障价值,可以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从而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稳定适用。16:23:53

[苗生明] 当然,客观上讲,目前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还不够高,这一方面在于,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经验积累、能力提升仍有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的接受和准确把握,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顺畅配合也有个过程,比如实践中,出现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最终量刑与量刑建议之间相差一两个月甚至半个月,这说明对法律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的准确把握尚有差距。为此,我们正在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16:25:48

[苗生明] 一是加强量刑建议学习培训。加强对相关量刑规范、量刑规则等文件的学习培训,促使刑事检察人员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6:26:45

[苗生明] 二是注重量刑沟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平等沟通,争取达成一致。16:27:22

[苗生明] 三是要求现阶段检察官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前要与法官充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认识。对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确实不当的应当虚心接受法官的建议进行调整。这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也是检察官积累量刑建议的过程。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法院共同研究出台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导意见,为规范、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16:29:02

[苗生明] 四是加快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系统建设和应用。一些地方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在智能辅助量刑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最高检与最高法院沟通,拟推动共享智能量刑系统,将“两院”的智慧辅助系统对接起来。16:30:09

[法制网] 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从宽幅度”的尺度,在法律的震慑惩罚和宽容激励两个层面上,确保公平正义,避免法律权威性受损?16:31:26

[沈亮] 从理论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没有罪名的限制,就像立功、自首等情节一样,至于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发挥司法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各方参与及量刑建议说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力争每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坚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16:34:22

[沈亮] 根据目前刑事案件而言,我们认为,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同时,还要防止一些貌似简单其实蕴藏复杂因素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单化处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16:36:47

[央视记者] 获得被害人谅解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体现。《指导意见》对保障被害方的权益作出了规定。请问办案中,如何体现这一精神?16:38:03

[沈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对被告人从宽幅度的确定上,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否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从简审理;被告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暗地里隐匿、转移财产,能赔不赔的,不认定为认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当然,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的现象。16:42:56

[新京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控辩协商是关键,在实践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16:44:09

[苗生明]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取得实效的关键关键。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他们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就需要来自外界的有效帮助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特别是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对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义务。16:47:02

[苗生明] 对检察机关而言,一是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是否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状态下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应的处理。16:48:45

[苗生明] 二是严格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不仅告诉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16:50:27

[苗生明] 三是充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16:52:19

[苗生明] 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16:54:27

[苗生明] 五是探索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16:55:13

[苗生明] 六是平等沟通协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平等沟通,尽量协商一致。16:56:19

[苗生明] 对法院而言,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重点,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有无收到威胁、引诱、欺骗,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经审查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依法转换程序审理。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16:59:16

[王松苗] 感谢苗厅,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特别感谢五位嘉宾的权威发布和权威解读。从今天发布会内容我们看出,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当,“两高三部”都在努力落实这一制度,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罪必罚、宽严相济,通过减少对抗的方式实现刑罚目的,这也符合新时代的刑事法治精神。17:01:32

[王松苗] 通过刚才几位的专业解读,也让我们看见被追诉人“认罪”不必然定罪,“认罚”后也不必然从宽。对主动“认罪”的被追诉人,司法机关依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进行客观判断;主动“认罚”的被追诉人,如存在暗中串供、干扰作证、隐匿财产等行为,则不能从宽。17:02:30

[王松苗] 这里给大家提供一点信息,公开的新闻报道已有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如浙江绍兴一名无证驾驶、暴力阻碍执法的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不服一审判决“反悔”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判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其改判加刑;在浙江仙居,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提出抗诉,获二审法院支持改判。17:04:11

[王松苗] 《指导意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还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需要包括各位媒体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关心支持。10月9日法制日报发了一篇报道《从“做饭、端饭与吃饭”说起——从餐厅主导看检察作用》,从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履行主导责任不是为了刷“存在感”,而是为了落实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17:05:47

[王松苗] 所以,下一步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如果有兴趣的话还可以继续深入采访,第一检察厅和新闻办也将积极配合。相信也会得到其他四个部门的支持。感谢各位记者持续关注、支持检察工作。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1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