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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签的合同能约束你吗?

2021-03-23 11:13

    案号:2019)沪0118民初17267之一

    承办律师:肖荣华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某居民委员会(以下称“原告”)上海某设备公司(以下称“被告”)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委托,指派肖荣华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1998年5月A公司(本案“原告”的原权利人)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A公司以某村20亩土地投入为合作条件与B公司共同投资举办某设备公司(本案“被告”)。合同中约定某设备公司的风险、亏损、债务均由B公司负责,合同期限为30年。双方约定被告每年向A公司支付利润分配款。1999年A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原权利义务由本案原告上海某居民委员会承继。2016年被告所使用的原告土地被依法征收,导致《合作经营合同》事实上提前终止。直至开庭,被告仍有部分利润分配款、利息、土地补偿款尚未支付完成,累计金额达上千万。原告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

    肖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进行了逐条阅读、反复推敲,发现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且约定明确具体,指向的仲裁机构唯一众所周知,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保密性强,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于是,肖律师决定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主管异议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然不是合同双方,但一方为权利义务承继者,另一方实际债务由B公司(合同签订方)负责。从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告也要求被告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仲裁条款符合合同订立目的,故某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裁判要点:本案对于仲裁条款的适用,并没有刻板的采用原被告是否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做法,而是发展的、整体的、联系的看待权利义务的转化问题。对于适用仲裁条款完全符合订立合同目的,也符合法理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