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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起了主要作用?

2021-03-23 11:13

  案号:2020)沪0117刑初302号

  承办律师:肖荣华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孙某、周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委托,指派肖荣华律师作为被告人周某辩护人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等三人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岩某、毕某发生扭打,致被害人岩某轻微伤,毕某轻伤。同年10月14日周某被抓获,12月16 日、17日,孙某、刘某主动投案。

  肖律师在对相关证据、卷宗材料进行查阅时发现,某公安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作如下表述:“犯罪嫌疑人周某伙同孙某、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此种表述对周某的量刑程度有重大影响。通过对证人证言、案卷材料仔细调查、反复推敲。查明了周某是后来参与到殴打中,而不是挑起事端的主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肖律师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说明情况、提出意见。随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改变了原有的表述方式。通过努力,肖律师最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周某的辩护利益。

  裁判要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都会影响量刑的标准。本案中,从侦查终结到审查起诉,再到最后的法院的判决。认定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在发生的变化。正是通过对细节上的把控,才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