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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真的打不赢官司吗?

2020-07-28 10:40

  只有借条没有交付的证据真的打不赢官司吗?不一定!近日,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承办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原告孙先生的委托人,肖荣华律师通过充分的准备,最终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确认了借款事实。

  【案情回放】孙先生与崔某系多年邻居,因个人生活需要,崔某向孙先生多次借款,共出具了三张借条。其中,最后一张借条载明欠款8万5千元正,表明去除掉已还部分,尚有上述金额未予归还。孙先生表示,借款次数达到20余次,全部是现金往来。借款时均没有见证人。此外,孙先生仅提供了一张公用租房产权凭证,表示是当时借款时,崔某交付给他的,此外再无其他证据。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之后,城之尚律所指派肖荣华律师办理。在委托人没有提供借款交付证据的前提下,办案难度较大,证据的不足使败诉风险陡然上升。通过与委托人的反复沟通,走访了周围的邻居朋友,才得以将证据逐步丰富。庭审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表述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法庭确认了存在借贷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条运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4、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回顾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生效。本案就属于现金支付的情况,仅凭借一张借条只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不能证明有交付事实。此时,就需要专业的律师去挖掘、收集、补强交付的证据。

  另外,民间借贷类案件涉及的深度、广度亦是深不可测。出借款项是否涉及非法用途;利息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涉及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的问题;是否会是职业放贷人;是否触犯集资诈骗罪;刑民交叉部分是否借贷合同一律无效等等。再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不能草率的仅凭借一张借条而妄下定论。作为律师也要全方位的考虑问题,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