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公司法的朋友们都知道,“揭开神秘面纱”是对人格否认制度最形象的描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破坏公司独立人格时,可能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学校作为非法人组织并不具有公司意义上的性质,且合同的相对方也只是学校,理应只将学校列为适格主体。而在接受委托后,上海城之尚律所肖荣华律师选择将民办非设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放】2019年5月,黄女士与某学校签订了《委托书》,帮助黄女士办理居转户事宜,前期先支付费用30万元,约定2020年5月1日前办理成功,则另付剩余25万,反之则全额退还。后代办事项未成功,2020年5月中旬,黄女士委托上海城之尚律所,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代办费。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肖荣华律师为了确保委托人能及时取回财产,在对民办非相关规定的深入了解后,决定将民办非的设立人冯某列为共同被告,并立刻采取了保全措施。最后迫于压力,冯某当庭表示愿意归还财产,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
【法条运用】
1、民法总则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民法总则104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民法典》102、104)
【回顾总结】一般在事务操作中,以合同相对人作为适格主体较多,但往往当合同相对人无财产可执行时,会使案件陷入即便胜诉也无法立即兑现的僵局。此时,是否能进一步挖掘适格当事人,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对最终能否执行到位有较大的帮助。本案中,肖荣华律师将被告扩大至具体设立人,使案件最终能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