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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问题

2020-07-29 02:37

   众所周知,《合同法》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进行了列举式的释明。《合同法》基于其法律的性质,如双方订立的合同与五十二条相抵触则当然无效。那么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规章,那效力该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近日,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案件中,涉及到了

代办户口的问题,虽然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对于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的定论。承办律师肖荣华,在做庭前准备时,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可能会导致的后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相似案例】2019年,在天津某法院的裁判案例中,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落户所需材料,并付款二十多万元,约定10日内办理成功,反之则全额退还所付款项。之后,落户失败,原告要求返还财产。法院对双方所签订的《代办委托协议》认定为无效合同,理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决返还相关费用。

  【法律运用】

  1、《合同法》52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九民会议纪要:

  [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回顾总结】其实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不难看出,实践中对于违章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从上述相似案例中,法官对于代办户口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52条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是否准确有待商榷。但如果仔细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此类合同属于九民纪要中内容涉及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属于无效的情形。虽然同样能得出无效的结论,但法律依据却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