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瓦白墙,古色古香,来上海旅游的美术工作者赵先生立刻被诗情画意深深吸引,在购房网站选出心仪房屋后,他痛快付下30万元首付款,并按期交付尾款,可直到最后一笔尾款交付前,才发现自己一时心动买下的古镇房屋竟问题重重,纠纷不断。
【案号】(2020)沪0118民初20832号
【承办律师】肖荣华律师
【案情简要】2018年9月,原告赵先生在朱家角旅游过程中,被古镇特色吸引,与被告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以首付30万元,余款36万元每月支付1.5万元的价格购得房屋,约定朱某在合同期限内将新产权证办理好并完成交付。此后赵先生按期打款,朱某却迟迟交不出新产权证,眼看余款就要付完,赵先生赶来上海,却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赵先生委托后,指派我所肖律师,将朱某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为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肖律师首先向受理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随后经过收集合同、收据原件、政策信息、原被告通话内容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发现系争房屋落政发还的对象是被告的母亲,被告母亲去世后其子女对于系争房屋的继承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产权存在争议。肖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签订双方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朱某保证房屋产权完全归属朱某,有权独立处置,但其直到庭审仍无法办理产权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以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法条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卖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总结】房屋是大多数人毕生心血的寄托,随着房价高涨不落,房屋买卖的风险也日益增大。交易时要确保所购房屋所有权清晰,无抵押无担保,谨防“一房二卖”,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