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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酒桌一人出事,同行者担责?

2021-03-15 11:15

    过年期间,家人团聚、走亲访友时免不了喝上几杯,小酌怡情,贪杯遭罪,更甚者因为饮酒过度失去生命,家属伤心之际一纸诉状将同行的人告上法庭,一起喝酒的人要不要担责?担多少的责?本文小编将通过《今日说法》报道的真实案例,为你解答。

【案情简括】2019年3月15日晚23时许,陈金龙、林晓强、李传旺、陈兴丁、陈祥坤、苏其华六人在开会后相约聚餐,期间一起饮酒,事后陈祥坤、林晓强、陈兴丁分头回家,陈金龙又提出继续喝酒,李传旺、苏其华未答应,在三人行至其赚服务部时,陈金龙提出去做按摩。当日凌晨3时03分42秒,按摩技师发现陈金龙出现头部抽搐、呼叫不应后呼叫李传旺、苏其华上楼,李传旺、苏其华上楼后,当即对陈金龙实施了心肺复苏的措施,并让按摩理疗店的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金龙送至厦门市弘爱医院治疗,之后陈金龙被辗转至厦门市第一医院、龙岩市××医院、武平县医院等医院治疗,最终陈金龙于2019年10月19日上午九时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陈金龙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后陈金龙父母将同行五人及按摩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基炭、其赚服务部、林晓强、李传旺、陈兴丁、陈祥坤、苏其华赔偿陈生贵、钟才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合计744723.2元。

【案件焦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陈金龙、林晓强、李传旺、陈兴丁、陈祥坤、苏其华等人的饮酒及其赚服务部的按摩行为与陈金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生贵、钟才连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理由: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它一般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也由《侵权责任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认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方面,即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此,对于本案的裁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1.从陈金龙2019年3月16日凌晨病发至2019年10月19日上午9时死亡,中间间隔7个多月时间,且其死亡证明书仅体现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因此陈生贵、钟才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晓强、李传旺、陈兴丁、陈祥坤、苏其华与陈金龙聚餐饮酒的行为或者其赚服务部的行为与陈金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当日聚餐饮酒为同事之间正常的日常交往,陈金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状况有充分的认识,席间并无人劝酒或者促使陈金龙酗酒,且平素工作生活中陈金龙身体并无异常,林晓强、李传旺、陈兴丁、陈祥坤、苏其华对陈金龙并无特殊的照顾义务。3.其赚服务部仅为一般的按摩机构,并非专业的医疗机构,仅能科以其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不能要求其配备专业救援设施或者配备具有专业急救知识的人员,其工作人员发现陈金龙发生抽搐、呼叫不应等异常情况后,及时呼救李传旺、苏其华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应视为已经尽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小编附评】小酌几口烘托氛围也好,畅饮淋漓把酒言欢也好,作为成年人要把握好“度”,珍爱自己的身体,对同行的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过度饮酒,也不劝他人过度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