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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海顶级猎头公司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15 03:30

福欧仕德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地处上海中心恒隆广场,是业界顶级的猎头公司,我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并开展后续合作。

【案情简括】

2008326日,福欧仕德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欧仕德公司)为陈某某办理录用手续,每月发放陈某某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元。

20088月,双方签署员工离职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陈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已完成工作交接;福欧仕德公司已结算支付陈某某截至2008813日止的全部工资;双方经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不再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疑义。福欧仕德公司承诺结付陈某某189,586元。因双方对支付佣金差额及双倍工资存在争议,陈某某于200956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某某不服裁决内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陈某某入职时间。

二、2008331日、2008818日、2008128日,福欧仕德公司支付陈某某款项的性质。

三、福欧仕德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某佣金差额71,508.75元。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的事实,做出判决:一、福欧仕德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20084262008年至8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27.52元;二、福欧仕德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佣金差额7,631.25元。

二审法维持原判。

【案件要点】

陈某某与福欧仕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签署了陈某某离职情况说明的协议,确认陈某某离职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不再有任何疑义,并由福欧仕德公司结付陈某某相应的款项,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包括工资、佣金等劳动报酬。

上述离职情况说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陈某某在离职后,又另行主张佣金,不符合双方上述协议的约定。

福欧仕德公司在陈某某离职后允诺对达能项目按15%的比例支付陈某某佣金,这是福欧仕德公司仅对该项目佣金所作的自愿给付,但并不导致双方签署离职情况说明的协议失效。

陈某某在原审中已自述福欧仕德公司于2008128日支付40,095元中包含达能项目13,500,尽管陈某某事后又否认该说法,但尚不足以推翻陈某某的自认。

【案件总结】

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双方意愿协商一致后自行约定。本案中的离职说明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可以主张法律规定范围中的双倍工资。本案中的离职协议真实有效,如果该协议本身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可以举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