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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小孩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谁应担责?

2021-03-04 02:06

【案件概括】

200710520分许,原告刚满十周岁不久的儿子小俊,从沪青平公路的防护栏空缺处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击致死。原告委托肖律师为代理律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获赔40%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为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管理存在瑕疵。

【案件要点】

本案的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系一起管理人未依法履行好相对的管理职责而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案由应当为“物件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两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

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495130元,鉴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得以上项目40%的赔偿,要求被告承担以上项目的6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

首先明确,管理人对分开公共绿地与高速公路范围的设施即防护栏具有管理义务。事发地点旁边系被害人所在学校与高速公路之间的公共绿地,绿地与公路之间隔有一道防护网,从被告提供的交警部门的笔录可以看出,当天被害人与其他孩子一起 在该处玩耍并到池塘边看人钓鱼,后受害人沿着池塘边小路进入高速公路范围,并从高架桥下到高速公路干道上玩耍。管理人对防护栏管理存在严重失职,对造成损害后果具有主要过错。

其一,池塘上空为高速公路青浦城区高架出口,高速公路防护栏延伸至池塘边。从原告提供的事发当天拍摄的一组定点照片看,池塘边无防护栏,靠近高速公路主干道一边的防护栏呈倒下状态。

其二,从上述照片中看到,绿地上有一条由人踩踏出的进入高架桥下的小路,说明该处长期处于高度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管之外。

其三,防护栏内的高速公路高架上有许多小孩子的涂鸦,防护栏范围内还有当地农民种植的各种农作物,说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该地段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其四,受害人作为刚满10周岁的孩子,对高速公路可能出现的危险并不能完全认知,被告作为管理人并没有尽到审慎、合理、足够的管理义务。

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始终没有搞清楚本案的法律关系,将交通事故本身的赔偿责任与本案中的管理人责任混同,且一再否认管理上的缺失与过错。

【案件总结】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一是事故方对受害人的一般侵权,二是管理人对受害人的特殊侵权,在肖律师的努力下,原告在两个诉讼中均获得相应赔偿。痛心事故的背后,既有管理人的管理瑕疵,也有监护人的疏忽,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