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新闻办说,崇明执法人员近日在一非法捕捞野生螺蛳的犯罪团伙捕捞、交易过程中,当场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3500斤野生螺蛳。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公告,自今年2月16日以来,本市已全面进入内陆禁渔期;今年开始,长江流域也开始实行为期十年的禁捕。在规定流域里,超过1000斤的非法捕捞行为需要被移交至公安部门接受处理。
3月14日下午,崇明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在庙镇保安村发现多人正在运送交易非法捕捞的野生螺蛳。到达现场时,当天从泯沟里新鲜捕捞上来的螺蛳刚刚卸货,14个大筐和10个满满当当的蛇皮袋散落一地,捕捞的工具堆叠在运货的小卡车和三轮车里,现场还搜出一本交易账本,记录着从开春以来进行的所有野生螺蛳交易。
警方对现场的螺蛳进行称重,数量高达3500斤。据了解,他们每天早上出去,在各个水域进行流转,使用市面上普通的工具进行捕捞,傍晚的时候收网回家,平均一两天和收购者联系,以两元一斤的单价卖给收购者。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派出所对案件涉及的其他相关捕捞者还将继续立案侦查。
【相关案例】滠水河退水男子电捕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据澎湃新闻报道:滠水河退水,看见河岸露出部分水坑,家住黄陂区的何宇(化名)便邀约同事带着电鱼工具捕鱼,共捕获4.47公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何宇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3月19日上午,此案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判决,何宇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律援引】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