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纠缠了多年的欠债案终于迎来了重审的一审判决结果,李亚鹏依然被判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其利息,泰和友联公司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裁判文书网的一份(2018)京03民终3815号二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9日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公司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泰和友联公司出资6000万元对雪山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独立承担,……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泰和友联公司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审查该协议内容,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公司之间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在发生亏损无法保证投资收益时,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再次表明雪山公司原股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的意思表示。
李亚鹏、李亚炜上诉主张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情形,并在重审中提交了录音证据,李亚鹏在录音中坦白:“我们已经无路可走了”,他甚至用下跪来乞求对方,直言:“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需要我怎样我都可以”,但最终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胁迫情形。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有哪些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该案的争议焦点还有:一、本案合同性质问题;二、《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涉及4000万元投资回报条款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认定为投资保底合同,4000万元固定权益条款有效。
曾经的男明星如今债台高筑,引发了一波不小的舆论浪潮,李亚鹏的代理律师回应称:“本案属于普通的商事纠纷,目前尚在司法程序中,此一审判决并非生效判决。我方将依据事实和法律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方利用李亚鹏先生的公众人物身份,多次断章取义制造新闻,通过社会舆论对当事人及案件审理施加压力,甚至故意违反庭审纪律,将记者虚构身份带入庭审现场,并因此受到法庭训诫。针对对方上述行为,我方保留相关权利,并坚信本案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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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李亚炜等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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