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包装的“糖果”看起来和普通糖果并无两样,却让一对小夫妻在短短3个月内在卖出了11万余元的销量。但令两人没想到的是,高兴了没多久,他们就被抓了,还要面临100多万元的赔偿!
2019年开始,网络上悄然兴起了一款名为“Hamer”糖的产品,商家宣称该产品来自马来西亚,主要成分是数百年来被称为“不老药”的锁阳,俗称沙漠人参。不含任何西药成分,可增强体质、打通血脉、改善睡眠、提高食欲。
王某、刘某夫妻二人在朋友圈看到这款产品销售非常火爆,随即将原先经营服装的网店改成了专卖保健食品,主打“Hamer”糖,货源来自朋友圈。王某没想到,这款红色糖果的销量非常好,于是,两人又在网购平台上新注册了一家店铺,两家店铺双管齐下,进一步扩大销售。
“Hamer”糖的外包装全部以英文标注,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提供货源的上家也是换了又换,因此,王某夫妻二人对“Hamer”糖到底是不是马来西亚进口并不确定。不过,为了打消顾客的疑虑,夫妻俩在网店的商品介绍页面作出“温馨提示”:本店所售商品系海外代购商品,保证正品的同时部分商品无任何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
一段时间后,一些买家反馈称服用“Hamer”糖后出现脸红、头晕、身体酸痛的情况。期间,王某还收到了深圳某法院寄来的一封起诉状,内容是因店铺内另一款“Hamer”系列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消费者要求赔偿。刘某随即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发现彼时已经有同行因销售含有害物质的“Hamer”糖而被警方抓获。
夫妻二人决定调整销售策略,产品白天下架、夜晚上架,再控制一下最高购买数量,尽量规避平台和相关部门的查处。2020年2月,王某、刘某逐步放弃了在网店销售“Hamer”糖等保健食品,仅在微信朋友圈继续维持少量老客的销售。直至2020年7月,王某、刘某夫妻二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款号称纯天然、无西药成分“Hamer”糖恰恰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药成分他达拉非,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过量服用、与其他降压药合用或者自身存在心血管疾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风险。部分消费者反映的头晕、脸红等症状即是服用他达拉非后的不良反应。
从知晓“Hamer”糖含有害物质到2020年2月,短短3个月时间内,夫妻二人销售“Hamer”糖共计11万余元。
3月31日上午,杭州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派员出庭。
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食品安全,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王某、刘某二人支付所销售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14700元,并要求二人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消费者发出“Hamer”糖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他达拉非的警示。(以上内容摘自杭州日报,作者:王艳颖)
【相似案例】
案例一、微信上不可销售“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017年11月2日,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案例二、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微商们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微信代购彩票被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微信代购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五、微信上卖淫秽视频被判刑
日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2月,叶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点进微信好友的朋友圈里,发现了一则低价招收代理的广告。当时她处于待业状态,没有任何收入,看到这个只要点点手指头转发就能赚钱的“生意”,她心动了。随后,叶某交了300元入会费,成了所谓的“代理”,还被推荐进入两个名为“电影交流群”和“新资源群”的微信群。
叶某表示,群里的资源很多,都是给“代理”用来销售的淫秽视频。她在加入“代理”后,逐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用群里别人转发出来的一些交易成功的照片打广告,发展自己的“代理事业”。期间,她通过群里的资源向微信好友贩卖了22部5元—20元不等的淫秽视频。她的疯狂转发,很快便引起了公安民警的注意。
2016年4月8日,叶某经当地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自首。据了解,叶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共出售淫秽视频22部,从中牟利170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22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六、微信上卖假名牌被判刑
2014年,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
经讯问,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 第一法商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