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已正式入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福清,一男子与邻居发生口角纠纷后,为泄愤竟将罐子与瓷碗从七楼抛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日,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去年7月29日,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一小区,小区业主郭某某与邻居发生口角纠纷后,从其居住的七楼阳台处,先后将一个重62.5克的空塑料罐子及一个重约262克的瓷碗抛掷到楼下居民及车辆往来的必经道路上。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立案侦查,郭某某于去年9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行为。
今年1月18日,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经走访现场周边情况,并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研究,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郭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在依法与郭某某进行量刑协商的过程中,郭某某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需赡养80多岁瘫痪在床的老母亲,且要独自抚养即将参加中考的女儿,向检察官提出能否对其从轻处理,让他在接受法律惩戒的同时能够照顾家庭,否则其老母亲将无人照顾,其女儿在即将中考的关键时刻也将失去依靠。
对郭某某提出的情况,检察官启动调查程序,先后向郭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并到其家中了解其母亲病情以及其女儿的状况,经核实郭某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郭某某系与对门邻居长期因琐事纠纷屡次发生争吵,此番矛盾爆发后,郭某某为发泄情绪实施了上述高空抛物行为。
是否建议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
该院经认真讨论研究后,决定就是否建议对郭某某适用缓刑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同时,为解决案件发生的源头问题,真正化解矛盾纠纷,检察官们再次走访了郭某某所在社区,充分了解郭某与其邻居周某矛盾纠纷的症结点,并耐心听取了其邻居周某的诉求,为化解双方矛盾打下基础。
日前,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召开了由郭某某所在街道社区书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3名福州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的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侦查人员、郭某某的邻居周某某等人参与听证。
听证会现场,郭某某、周某充分阐述了双方作为邻居,频繁产生矛盾的根源问题,在检察官主持下,现场听证员、侦查人员以及郭某某的值班律师共同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打开心结。郭某某当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周某也表示对郭某某过往的行为表示谅解,今后双方和谐相处。
为进一步解决郭某某的家庭困难问题,郭某某所在社区的书记当场提出,其作为社区书记,将争取为郭某某安排一份在其住所周边的工作,使其在照顾家庭的同时,能够赚点钱缓解家庭经济问题,在场参与听证人员对此提议一致表示赞许。
经过充分听证和讨论后,福清市检察院采纳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对郭某某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向福清法院提起公诉。4月14日,福清法院采纳福清市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