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沪0117刑初1394号
【案情简括】2019年3月至案发,陈某强(另案处理)等人搭建游戏平台,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发布游戏高手带人上分的留言,与被害人微信联系后,冒充游戏高手以赢得排位赛可以赚钱为由,引诱被害人进入平台充值,后采用相互串通故意输比赛等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9余万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7月起,陈某强先后招募被告人林某强、林某、汤某、作为业务员,后被告人林某强、林某招募王某担任业务员,被告人汤某赵某韩某担任业务员。其中,被告人林某强参与的诈骗金额为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万余元,被告人汤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韩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4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强、林某、王某、汤某、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强、林某、王某、汤某、韩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律师辩护】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所律师作为被告人林某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案件的规定和立案标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被告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本人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林某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林某强在整个案件中处于次要地位,既非犯意的提起者,也非网络的组建者。其本人系被动地加入到了这次的犯罪活动中,我们认同公诉机关的认定其为从犯意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林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从公安阶段到检察机关的审诉阶段,直至今天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林某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的想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被告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积极悔罪、认罪,通过本次侦查、公诉、审判,已让其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
4.被告人林某强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愿意积极缴交罚金。虽然公诉机关认定的金额偏高,也尽管其本人获利不大,且家庭在去年被骗200多万元,目前公安机关报仍在侦查中,未得到任何退赃,但其家属还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5.被告人林某强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6.被告人林某强自身情况和家庭情况比较特殊,自身有一定的疾病,年纪轻轻就需要长期吃药,仅在押期间我作为辩护人就送过三次药,而且家庭中其刚结婚,孩子尚一岁余,社会危险性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林某强上述具体情节,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拘役,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