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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亲人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1-10-11 11:49

 

通过百度搜索,发现驾车撞死亲人的悲剧还真不少,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一般都会拒绝赔付,而法院最终多数都会判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理赔义务。

 

案例1:梅州一父亲倒车撞死2岁女儿 保险公司被判赔18

 

梅州一位父亲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年仅2岁的女儿撞死,悲痛过后,这位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还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7万多元。父亲倒车不慎撞死两岁女儿去年7月,梅州的张先生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五华县安流镇一砖厂运载砖块,倒车时因避让耕牛,货车右后轮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儿晓莉,晓莉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张先生、晓莉负同等责任。

 

张先生驾驶的小货车登记在其妻子陈女士的名下,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悲痛过后,张先生及其妻子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他们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张女士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受害者晓莉是陈女士和驾驶员张先生的女儿,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这让张先生夫妻两人没有办法接受,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张先生夫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33万多元。格式合同不得约定对家属免责五华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在免赔范围作出明示的告知义务的证据。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本案中,肇事货车造成晓莉死亡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若保险公司因晓莉是投保人的女儿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陈女士的利益。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除了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外,还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共7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泰州新手女司机开车撞死亲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已过半百的女儿开着刚买的轿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出了意外将老妈撞倒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老爸对女儿表示谅解,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当老爸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起讼争。老爸放弃女儿民事赔偿,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靖江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肯定回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

 

新手开车回娘家撞死老妈今年323日,对于阿梅来说是黑色星期天。52岁的她,考取驾驶证后一直没有车开,3月初她买了新车,这天上午,她开车回娘家看望父母,10时许,因家中有事,她告别父母开车回家。由于车是新买的,对档位还不是很熟悉,她将车从娘家门前的水泥场倒车至公共道路时,从后视镜中看到送她的老母亲站在车后侧,一紧张,错把油门当刹车,车子猛向后冲,将老母亲碰倒后又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阿梅悲痛欲绝。因被害人是其母亲,其父对她表示谅解。公安机关以阿梅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阿梅的父亲承诺不向女儿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对她免除处罚,因阿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免于刑罚,检察机关对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不该?阿梅为肇事的车辆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 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629.50元。泰州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认为:阿梅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向阿梅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理应也不承担赔偿之责。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家庭关系和睦,事故发生是因女儿阿梅过失造成的,事发后女儿非常痛苦,他表示谅解。他向检察机关作出放弃要求女儿民事赔偿的承诺,仅表明不要求她个人赔偿,并没有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阿梅的父亲委托律师将泰州某保险公司、阿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629.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如仍有超额,应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的部分损失予以放弃。法院判决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阿梅特定的亲属关系,考虑到本起事故纯属过失所致,不要求阿梅本人作出民事赔偿,符合情理。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放弃被告阿梅的赔偿义务为由进而推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免除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靖江法院最终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6629.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余额的80%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业内观点

 

合同条款:撞死家庭成员不赔通常车子交保险,往往会投保交强险、驾乘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上,关于第三者责任险,都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上面这个条款,简单地解读,就是开车的驾驶员撞死自己的亲人,将不能获得理赔。这个条款,源自中国保监会的车险合同范本。

 

车险合同相关条款不合情理撞死家庭成员不赔?

 

就算是年年买车险的私家车主,恐怕也鲜有人知道这个规定。也许有人会说,凭什么,驾驶员撞死撞伤了自己的亲人,或者驾驶员自己在事故中伤亡,就不能获赔了呢?“很多车险合同上确实都有,这是合同约定。但我个人认为很不近人情、不合理!”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雪源律师说,“保监会设定这个条款,当初是为了防止骗保:自己人串通起来出事故,通过自己人撞自己人获得赔偿款,或者是亲人中一方假借是事故,故意伤害不知情的另一方,以此害人并获利。”杨雪源说,保监会的这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概率极低。“谁会拿亲人开生命玩笑?如果为了骗保,不是亲人不也一样可以骗吗?”关于条款中“家庭成员”的理解,也有很多争议。杨雪源认为,所谓家庭成员,应该指的是直系亲属。

 

“合同说起来是保险公司和车主协商的,但这种条款我能改吗?我要改,保险公司肯定不答应:你要买,就是这样,要么就不买。”而事实上,每家保险公司对此的约定又一样,车主别无选择。

 

保险赔偿排除家属属无效条款

 

“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这一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骗保的道德风险,但这样却将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梅州中院的法官认为,利用这样的情况骗保的毕竟是少数,而且保险法对骗保不予赔付的规定,以及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设定,都可以有效防范骗保行为。梅州中院的法官认为,如果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就会使得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免除其理赔的责任。

 

肇事者应获赔吗?

 

争议主要集中于上述民事判决。中国新闻周刊经过梳理发现,该判决的情节基本可以概括为,吴先生意外轧死自己的孩子,需要向吴先生夫妇赔付损失,由保险公司代吴先生赔钱给吴先生夫妇。额外的部分,张女士对吴先生表示谅解,免除其赔偿责任。

 

也正是这一略显罕见的事实关系,让该判决引发舆论热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由于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由此难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他表示,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会选择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因孩子的死亡已经重创全家人的身心,不忍加刑于他们。

 

一个争议点在于,从肇事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出发,如何裁定保险公司在其中应承担的赔付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被告保险公司援引了一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这就在条款上限缩了仅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认为没有免除人身伤亡的赔偿。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泂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

 

而在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仙辉看来,上述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经营方的责任,即使包含人身伤亡的表述,也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现在对免赔条款的话限定较为严格,其前提是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许仙辉说。

 

此判决也成为上海青浦法院的一则分享案例,在其官方公众号中,法官提示,经鉴定,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本案中的吴先生既是肇事者,为何也有赔偿请求的诉讼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沛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孩子的父亲既是侵权人,但同时也是事故受害者的继承人之一,故孩子父亲作为赔偿请求权人,具有诉讼地位。

 

许仙辉介绍,从保险赔付顺序而言,首先是交强险,其次是三者险,然后才是驾驶人和车辆的所有人,对于侵权者本人,受害人家属是有权利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他表示,保险公司认为其承担80%的责任较重,则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但由此也形成了肇事者因肇事获益的局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这违反了法谚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原则,并会引发骗保的道德风险。

 

本案中,交强险的赔付并无不当,但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该父亲的赔付责任,父亲一方不适宜作为逝者的近亲属而具有原告地位,否则将会出现等同于自己告自己的吊诡场面。莫泂称,应由母亲一方作为逝者的近亲属立于原告地位而起诉,赔偿金额也应当减半。

 

丁金坤也表示,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忽视了双重身份的特殊情况,没有规定此时的肇事者丧失受益权。保险本来就是分散社会风险,给不幸的家庭补偿并不为过,但法院或可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仅判赔给孩子的母亲。

 

背后的道德风险

 

在法律条款的讨论之外,舆论关注的焦点更多集中于上述判决之后的道德风险。一位保险从业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上述判决或变相突破了儿童身故险上限的保护条款。

 

中国新闻周刊检索发现,在寿险范围,根据银保监会规定,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各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之所以做这个限制,就是防止出现一些谋利行为,上述人员表示。

 

不少网友担心,本案的判决或会引导部分人利用这一漏洞

 

冯沛霖认为,尽管当今社会杀妻骗保杀子骗保现象的确存在,但通常来说,杀子骗保的现象一般系孩子身患残疾或重大疾病或行为人有其他非法意图,但本案孩子尚且年幼,孩子父亲没有杀子的动机和事由,从立法的角度,为避免模仿效应,可以适当降低儿童意外身故的理赔数额。

 

赵良善亦表示,这一判决不会引发杀子骗保的模仿效应,因为根据监控视频,以及现场勘查记录等客观证据,足以判定肇事方是故意还是过失为之。

 

在许仙辉看来,判定交通肇事的主观性确有一些难度,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道德的底线,不能据此臆想人们会采用这种完全丧失道德的行为和思想,也不能因这种可能性去影响或干扰到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

 

文章来源:法眼观察、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