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社会关注的陈立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宣判。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立伟驾驶向其儿子陈某借用、登记于其儿媳刘某名下的小汽车,于当日9时21分,以每小时35至37公里的速度行驶至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525号路段处时,与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擦,陈立伟随后持续加速并多次变道逃逸。陈立伟驾车逃逸过程中,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以每小时121公里的速度冲闯路口,先后撞击被害人金某驾驶的小汽车和被害人任某骑行的自行车。在前方大渡河路、金沙江路路口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陈立伟驾车以每小时119至123公里的速度冲闯,先后撞击被害人苗某骑行的电动车、被害人朱某靖驾驶的小汽车、被害人王某骑行的电动车,最终在该路口东北角处连续撞击被害人邬某驾驶的小汽车及被害人朱某芳、张某等9位行人后才被熄停。之后,陈立伟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过程中,被害人苗某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害人邬某等4人经送医院救治无效确认死亡;被害人任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3部机动车辆以及2部电动车等受到不同程度毁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伟肇事后为逃逸,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仍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持续高速行驶、多次变道及冲闯路口红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法院对被告人陈立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