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
航运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全面落实《“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助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目标,立足海事审判职能,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准确把握海事审判工作定位,增强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
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海事司法提出的更多需求和更高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勇当排头兵、敢为先行者,主动融入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推进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积极回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对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现实需求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所确定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对照《“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各项任务,深入贯彻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出的“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优化集疏运体系和航运服务体系,构建高效、多样、智能、联通、便捷的现代物流体系,增强高端航运服务竞争力,提升国际航运航空枢纽港地位与功能”的明确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以创新思维不断完善海事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牢固树立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科学理念
以牢固树立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在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鼓励创新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规制作用,通过公正高效的裁判活动,强化对航运新政以及新型航运业态、新型交易方式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整和引导,妥善化解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航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加强对各类航运纠纷的海事司法管辖职能
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和海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司法管辖约定的基础上,依法受理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具有管辖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积极实现对新类型航运纠纷的管辖覆盖,为各类航运纠纷提供及时便捷的司法救济,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治环境软实力。
5、加强国际海运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围绕健全和完善辐射宽广、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航运集疏运体系,正确适用法律处理以海运、水运为主的多式联运纠纷,促进“江海直达”、“水水中转”、海运中转集拼、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等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枢纽功能和服务能级不断提升。
6、加强港口设施建设运营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保障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外高桥港区后续项目、外高桥内河港区建设、芦潮港内河集装箱港区扩建等港建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港区布局和泊位结构优化调整。妥善解决港口作业合同下的欠费、集装箱堆存及侵权赔偿纠纷,密切关注船企“倒闭”对港口经营的影响冲击,切实维护港口企业、进出口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上海港货物吞吐、流转能力,继续巩固上海国际枢纽港地位。
7、加强涉船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审理船舶买卖、租赁等交易合同及权属案件,促进船舶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着力保障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深化完善。依法审理船舶建造、修理合同案件,妥善解决与长江口造船基地建设相关的纠纷,维护现代船舶产业链快速健康发展。
8、加强货代、船代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重视货运代理企业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背景下拓展境外业务和涉足跨境全程物流服务的新动向,准确界定货代物流企业在不同业务中的法律身份和权利义务,支持货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认真审理船舶管理类纠纷,尤其是涉自贸区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船舶管理纠纷,为航运服务业扩大开放提供法治化保障。
9、加强航运金融保险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精心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抵押和以船载货物、海运单证及保税仓单等为担保物的航运融资案件,审慎处理以航运金融衍生指数为履行参照的现实交易纠纷,大力支持航运金融创新和航运金融市场繁荣稳定。依法审理航运保险纠纷,加强对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和保险创新产品法律适用的研究,支持航运保险注册制改革,妥善解决涉航运再保险、航运离岸保险和船东互保等新类型纠纷,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航运保险中心。
10、加强涉及港航安全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妥善审理发生在上海港及附近海域、水域的船舶碰撞、触碰案件,依法追究危险航行行为和危险品运输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引导相关航运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平安法治环境。
11、加强船员劳动和劳务派遣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及时受理船员主张工资报酬、遣返费、社保费及在船期间伤亡损害赔偿的案件,强化必要的诉讼指导和司法援助,切实做好船舶被司法扣押后的船员权益保障工作,加大对国际外派船员和被迫滞留的外籍船员的司法救济力度,完善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相衔接的“四快”维权绿色通道,公正、及时、平等保护中外船员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上海船员劳务市场发展和船员服务基地建设。
12、加强涉邮轮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精准把握邮轮服务集客运、旅游、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的经营特点,妥善处理邮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损害赔偿和违约纠纷,在充分维护邮轮旅客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裁判促进邮轮经营者改善、提高服务品质,引导邮轮旅客依法、理性主张权利,营造有利于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13、加强涉海涉水环境资源保护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妥善审理上海港及附近海域、水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案件,依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加大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排放、泄漏油类、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民事制裁力度,推进涉及海洋资源、水资源的环境公益诉讼,构筑上海发展绿色航运的海事司法保护屏障。
14、加强海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
正确行使海事行政案件司法管辖权,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运用裁判和协调化解等方式,促进海事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加强对航运建设和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活动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对,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15、加强海事案件执行工作
创新海事案件的执行机制、途径和方法,充分运用集装箱流转记录、进出口货物通关记录、出口退税、无船承运保证金等财产查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处置,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够及时有效的执行。加大对失信航运企业的信用惩戒力度,畅通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健全航运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航运市场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健全完善海事审判工作机制,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16、深化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战略定位
进一步落实好《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系统协调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与服务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上海自贸区和上海“全球城市”建设的联动关系,深化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科学定位和战略思考,科学规划,系统实施,切实提高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各项措施的综合效能。
17、强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司法需求研判机制
密切关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推进情况,经常性深入港航前沿开展调研,动态、全面掌握经济新常态和国际经贸格局调整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产生的影响,加强对潜在纠纷的态势研判和各类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做好海事司法应对准备,有效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各项建设任务顺利推进。
18、优化海事司法资源配置机制
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一体两翼”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上海海事法院及其洋山深水港、连云港、洋口港派出法庭服务能级,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要素集聚区、核心功能区以及江苏沿海主要港口科学设置巡回审判点或服务工作站,形成重点突出、分布合理、覆盖广泛、功能齐全的站点布局,加大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海事司法供给力度。
19、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
加强以自贸区法庭、航运金融合议庭、海洋环境保护合议庭为代表的专业审判机制建设,根据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阶段性需要,进一步推进专业化的案件集中审理,统一类案裁判标准,不断提高海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出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纠纷都能及时公正得到解决。
20、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机制
着力破解航运纠纷审判难点,精心审理涉及知名航运企业和在航运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和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及通行规则,尊重交易习惯,注重通过依法公正裁判,创新和引领国际航运规则,力争形成一批国内国际普遍认可的示范案例,扩大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海事司法国际影响。
21、拓展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依法行使对海事(航运)仲裁的司法审查职能,支持仲裁规则创新和仲裁事业在沪发展。发挥法律专业人士在化解航运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海事律师履职活动,提升上海航运法律服务水平。扩大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调解领域,加强与经贸商事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推行“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航运纠纷解决模式,逐步实现涉及各类航运行业协会、航运同业公会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努力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纠纷解决的便利程度。
22、健全升级海事司法协作联动机制
继续深化与海关、海事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港航口岸单位的业务协作,密切与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一级政府的工作联络,畅通信息和资源共享渠道,在完善航运治理、化解航运纠纷、推进航运创新等方面强化沟通与配合,积极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良性互动的共建格局。
四、深化拓展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功能,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助力支撑
23、发挥海事司法智库作用,服务航运中心建设科学决策
加强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积极参与本市航运立法,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成员单位作用,主动开展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关的重大课题,为人大完善航运地方立法和政府推进航运发展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
24、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营造公正透明法治营商环境
加快推进海事案件开庭审理的互联网直播全覆盖,适时选取典型案件,邀请国际知名航运组织在沪地区总部、外方当事人所属国驻沪领馆等人员旁听案件庭审,积极展示上海海事司法公正形象,保持和巩固在“中国海事司法透明指数”中的领先地位,不断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应有的海事司法公信力。
25、加强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对接政府职能转变需求
定期梳理总结海事海商纠纷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其规律特点,进一步做好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和海事司法建议书发送工作,积极在航运业界开展法制宣传,为航运市场主体提供风险警示和规范指引,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
26、广泛开展航运法治研讨活动,支持上海航运文化建设
加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等平台建设,深度参与年度“上海航运法治论坛”,创造条件承办或协办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海事法律学术交流活动,浓厚上海航运法治研讨氛围。深化与上海航海博物馆等单位的合作,促进航运法治文化传承发展。
27、积极与航运法律院校合作,培养航运法律后备人才
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优势,加强与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航运法律院校的合作,支持有经验的海事法官担任院校兼职导师,为培养航运法律后备人才提供实习锻炼平台,促进航运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在上海繁荣发展,夯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人才基础。
五、加快推进海事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工作水平
28、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海事审判的质量效率,通过每一起海事司法案件的有效解决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好自贸区“试验田”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积极探索海事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审判方式和裁判规则创新,着力突破影响和制约海事审判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努力成为海事司法改革创新的先行者和海事司法公正的排头兵。
29、加快智慧海事法院建设
大力推进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实践基地建设,尽快达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要求,优先建设一批符合海事司法规律、能够向全国海事法院推广的数据信息系统,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为支撑,重点研发一批有利于加强海事审判执行工作,有利于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实现航运中心建设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新应用,促进智慧海事法院与上海智慧城市建设深度对接,提升上海航运法治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30、打造高素质海事司法队伍
适应海事审判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的特点要求,大力加强海事司法能力建设,着力造就一支精通法律,熟练掌握外语,熟悉航运和经贸实务,善于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实务前沿的高素质、复合型海事法官队伍,切实履行好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