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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涉轨道交通典型案例

2018-04-19 08:42

上海市涉轨道交通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

        作为上海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轨道交通与市民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最主要的出行方式之一。确保轨道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地铁出行安全、便捷的需求,需要全社会携手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上铁法院自2013年起先后集中受理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行政和刑事案件,现列出部分常见涉轨交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增强社会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重视和认识,促进社会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1】乘车出行须文明礼让

       [基本案情]在本市地铁10号线车厢内,彭某与焦某因抢占座位时彼此碰触而口角,争执中互不相让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中焦某将彭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彭某面部鼻根皮肤软组织裂伤,遗留一处长1.2cm的愈合疤痕,构成轻微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涉讼。
           [法院裁判]本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均不能采取冷静、克制的态度,致使纠纷升级,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焦某击打原告致彭某面部受伤并遗留疤痕,应当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而彭某在无意间碰触被告后的处理方法以及抢占座位等行为欠妥当,又因言语挑起事端,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和升级,亦应承担纠纷的次要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彭某赔礼道歉。
        [部分法律条文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赶路勿忘脚下安全

        [基本案情]原告沈某携带大包行李及其亲属在本市地铁11号线某站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一路匆匆还跟亲属说着话,结果一不小心摔倒在自动扶梯。工作人员、轨交民警随后赶至现场,沈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沈某左尺骨桡骨远端骨折,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障碍。沈某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运营的自动扶梯突发故障,致其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轨交运营企业在涉案扶梯旁的醒目位置张贴了乘梯须知进行了安全提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扶梯运行正常,经第三方检测也未发现存在故障。事发后工作人员亦及时赶到进行救治,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乘坐自动扶梯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
部分法律条文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配合安检是乘客义务

        被告人刘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老西门站站厅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刘却以心情不好为理由拒绝接受盘问并企图离开。民警在站厅楼梯口处拦下刘某,要求刘某接受检查,刘某再次拒绝配合并挥拳击打民警。经鉴定,民警因外伤致右面颊颏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裁判] 刘某不服从公安人员检查,继而挥拳击打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

        [部分法律条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4】地铁商铺不容假货露头

        地铁某车站换乘通道商铺业主蔡某某,业绩一直平平淡淡,其不想法改善经营,竟起销售假货之念,遂陆续购入假冒浪琴牌(LONGINES)、卡地亚牌(CARTIER)、江诗丹顿牌(VACHERON CONSTANTIN)、劳力士牌(ROLEX)、欧米茄牌(OMEGA)等各类“名表”,藏匿于商铺内暗中销售,后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假冒商品市场中间价为人民币770余万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法律条文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5】乘客自身财物需妥善保管

        乘客鲍某某身背旅行背包乘坐轨道交通十六号线,将手机插在后裤袋内急着赶路,被告人骆某某见状即一路尾随,趁其在上车时扒窃得手,后被反扒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骆某某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扒窃还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以被告人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法律条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