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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条件

2018-04-24 10:08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中,尽管受害人系农村户口,若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7日4时30分,季言飞驾驶牌号为苏JA1896的轻型普通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沪青平公路、金溪路路口季言飞因驾驶疏忽,致追尾撞击前方停在路口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第一被告驾驶的牌号为皖S02338中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季言飞当场死亡和两车及皖S02338所载铁桶损坏的交通事故。为抢救季言飞,原告支付医疗费62元。2007年9月24日,“青浦区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季言飞驾驶机动车因驾驶疏忽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一被告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前款和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死者季言飞系农业户口,苏JA1896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季言飞。2007年9月24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上述车辆因事故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直接损失为25318元。为此,原告支付评估及资料费800元。皖S02338中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第二被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系第一被告杨庆周所有并挂靠在第二被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该车在第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2月21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0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裁判要点:

    死者赔偿标准的认定:

    原告认为,死者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全家长期居住在城镇,且根据规定可按死亡地标准计算,古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此,原告提供了房东证明一份,第一原告(死者配偶)暂住人口信息表一份、第一原告病史记录一份、第四原告(死者女儿)南浔镇中心幼儿园毕业证书一份、第五原告(死者儿子)接种证一份。

    三被告认为,病史记录、毕业证书及接种证均与居住在城镇无关联,第一、第二被告对房东证明认为承租人朱爱玲与本案无关,而暂住信息因已注销无效,第三被告对房东证明认为无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而暂住信息并非是死者的故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为,死者季言飞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告要求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要点延伸:

    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在城镇居住、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我国法律虽然对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证据: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费收据、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劳动合同、存折或银行卡里的工资发放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3、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记录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理解及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