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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2018-06-05 09:31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2016年6月-2018年5月)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充分利用改革开放40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自觉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崇明是上海重要的生态屏障和21世纪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重要示范基地,是长三角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大保护的标杆和典范。在上级法院和崇明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在全市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办理涉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及执行案件。

    两年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工作大局,以审判组织专门化、审判能力专业化、服务生态主动化、司法保障联动化、理论研讨常态化为抓手,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环境资源治理法治化水平,为高质量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环境资源案件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0件,结案148件,存案2件。

    受理的150件案件中,诉讼类案件收案26件,其中民商事诉讼案件21件,占14%;行政诉讼案件5件,占3%;行政非诉审查案件66件,占44%;执行案件58件,占39%。

    在审结的148件案件中,诉讼类案件结案24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结案66件;执行案件结案58件。

    在已结的24件诉讼案件中,判决15件,占63%;裁定准予撤诉8件,占33%;调解1件,占4%。

    在已结的66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中,裁定准予执行64件,占97%;准予撤回申请2件,占3%。

    在已结的58件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50件,占8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件,占10%;终结执行2件,占3%。

    二、环境资源案件主要特点

   (一)案件体量小,执行占比高。环境资源案件总收案数为150件,占全院同期收案比例较小。从收案类型看,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与执行案件收案数占环境资源收案总数的83%,均为环保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环境污染类案件。诉讼类案件收案总数为26件,占环境资源收案总数的17%,主要集中于不服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滩涂资源利用、侵权损害赔偿等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涉案领域广,涉污问题多。环境资源案件涉案因素多样,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复杂,污染源头零散分布且区域广,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生产、畜禽养殖造成污染等情况较为突出。在受理的150件案件中,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63件,占42%;畜禽养殖涉污40件,占27%;废塑料再加工涉污18件,占12%;滩涂资源涉诉16件,占11%;餐饮浴场涉污8件,占5%;节能减排涉诉3件,占2%;土壤污染2件,占1%。

   (三)适法范围广,审理要求高。环境资源专门审判业务涉及环境和资源两大门类,并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多个司法领域。在实体法适用中不仅适用基本法律法规,还涉及土地、滩涂、林业、渔业、水利、畜禽养殖、资源开发利用等规章条例,滩涂、土地转包涉及多个环节,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发生群体性事件风险较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缺少专门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因果关系认定缺少科学技术上的证据支撑。法律适用的广泛和现阶段环境资源鉴定体系的不完善均对法官知识储备、法律素养提出了极高的专业要求。

   (四)污染影响大,社会关注高。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对环境资源损坏延续时间长、污染波及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等特征,容易形成社会聚焦,从而引发舆论关注。如生产污染、畜禽养殖靠近居民集中区,缺少必要的环保配套设施,粉尘、噪音、污水等违法排放,污染空气、水域等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公众关注和社会舆论。

   (五)保护要求高,利益冲突大。《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出台后,崇明地区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节能减排专项治理加速推进,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畜禽规模化养殖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新形势下职能部门在依据政策、法规淘汰落后产能、收回滩涂、清理环保不达标畜禽养殖场时,往往与经营企业、滩涂承包方和养殖户产生较大利益冲突。如滩涂开发案件中承包方认为合同约定时间短,前期投入大,滩涂上建有地上物、附属物等基础设施,要求给予巨额补偿;发包方则认为合同届满收回,且合同并未约定补偿条款,故双方争议较大。在规范畜禽养殖过程中,有的是引进项目,有的是生态配套项目,有的是扶持项目,且养殖行业获利空间较大,因此利益冲突明显,矛盾易激化。

   (六)环保理念弱,维权意识强。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过程中,部分经营主体生态环保意识仍较为淡薄,民众维权意识却与日俱增。部分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一味降低生产成本,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法生产造成的危害缺乏认识,忽视环保配套设施建设,产生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如有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图水、电使用便利,将生产设施建在居民聚居区域,引发严重的噪音、扬尘污染;有的餐饮行业经营者油烟防控设施配备不全,对周边住户、商户造成影响;有的畜禽养殖场建在村落附近,污水贮存设施不达标,导致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引发附近民众举报维权

    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主要做法

   (一)注重审判组织专门化。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以机构专门化为切入点,推动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功能专门化。成立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归口集中审判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审理专门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合理确定管辖范围,从立案源头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甄别。因地制宜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判决和执行方式,实行集中审理模式,针对同地区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实行类案统一审理、集中宣判,提高审判效率。

   (二)强化审判能力专业化。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多、适用法律广、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注重审判队伍专业能力提升。探索“1+X+Y”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安排案件对口条线的资深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同时选择具有环保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从而有效提升合议庭的专业审判能力。强化院、庭长办案引领作用,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把关案件质量,发挥示范效应。借助法学会、高校的学术理论研究优势,共建研究基地,聘请学者、教授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智力支撑。重视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借助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等平台,促进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学习常态化、制度化,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能力。

   (三)突出服务生态主动化。主动对接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出台《关于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将全生态理念贯穿立审执各环节,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保障。常态化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全面梳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为提升环境资源治理水平提供数据支撑。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出版《环境资源案例裁判精要与评析》书籍,统一环境资源执法裁判标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促进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案件,从速从严办理,促使违法者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建立环境资源执行案件回访制度,动态监督涉案当事人对污染行为的整改情况,防止污染反复,确保案结事了。

   (四)实施司法保障联动化。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健全沟通联动机制。与区环保局签署《关于加强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日常性的沟通联络平台,互相通报环保执法、环资审判中出现的多发、常见问题,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借力,共同提高对环境资源案件预测、预警、预判以及妥善应对的能力。与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涉环境资源要素刑事案件(如偷盗林木、非法持有枪支用于狩猎等)快速办理及相互协作机制,拓展环境资源保护合作领域,推动环境资源保护的前端管理,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落实上海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积极配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提升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

   (五)推动理论研讨常态化注重总结审判经验,通过上海法院系统课题申报形式固化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经验。两年来,申报的《生态治理视阈下环境资源保护专项审判庭设置的路径探析——以上海C县为实证研究样本》、《司法服务保障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之路径研究——以上海崇明法院为研究样本》、《环境违法案件中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研究》等课题分获上海法院系统2016年、2017年度优秀报批课题。依托法学会、法律院校的学术科研优势,完善“审、学、研”机制。分别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签订合作协议,通过与高校共建合作基地,实现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司法实务与理论探索的融合。常态化举办环境资源审判研讨会,邀请资深法官、院校教授共同探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审判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互动,助推环境资源专门审判能级的提升。

    四、环境资源保护对策建议

   (一)整合多方资源,构建生态治理格局。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确保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建立完善公安、检察、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调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构建环境资源保护综合治理格局。借助环境资源司法大数据,分析环境资源问题集中点、高发区,在环保的预防与治理、执法的监督与反馈、案件的审判与和解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有效整合环境资源保护的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引导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灵活运用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非诉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手段,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多元化的选择和“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立环境资源保护专门调解委员会,广泛吸收环境、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及熟人熟地、长期扎根基层、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基层干部群众,努力把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二)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生态监管合力。在污染防治、违法查处、打击犯罪等方面通过强化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监管和源头治理。尤其对于河湖水域、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监管,进一步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壁垒,整合执法力量,实现监督管理无缝对接,切实改变环境资源保护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局面。规范环境资源执法行为,注重权利告知、听取申辩、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程序的规范化,确保执法公信权威。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裁量权的行使,细化裁量标准,兼顾处罚措施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用足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措施,彰显执法公正。健全跟踪问效机制,组建以指定部门为主体的督查考核模式,对全区环境资源执法进行统筹巡查,对执法情况及时反馈、量化考核,巩固治理成效,防止违法行为再发生,用法治的力量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力度,凝聚生态保护共识。对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典型案例,借助政府基层组织、一线执法部门的平台和资源广泛展开普法教育,以案释法提升宣传效果。针对崇明岛情区情,加大对“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讲,突出对农村畜禽养殖、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具体要求的宣讲,提升基层群众环境资源保护理念。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视中小学环境资源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推进学校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教育,培育青少年生态保护意识。完善环境资源新闻发布制度,结合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现实问题,积极向公众宣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工作和典型案件。利用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大环保纪念日,集中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借助“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拓展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广度和维度,凝聚支持并参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共识,努力构建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结束语

    两年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积极打造“生态司法、绿色法院”,不断深化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制探索,积极推进审判实务和学术理论融合发展,在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提升环境资源治理法治化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走出一条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环境资源审判创新之路。崇明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崇明生态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巩固和深化环境资源审判特色品牌,为高质量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为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提供“崇明智慧”。

 

 崇明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节能减排专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原告黄某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某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原告黄某向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某委员会(以下简称崇明某委)递交申请,请求被告对上海某盛搪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补贴资金按标准再予以补贴。2016年11月2日被告崇明某委作出答复,产业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此对原告黄某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按标准再予以办理补贴的请求与法律不符。被告职责是受理申请、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被告已经尽职并提出相关措施意见。相关补贴资金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因此被告没有补办义务。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补助办法规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是由各区县经委(商委)等负责受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专题审核。根据规定,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市产业结构办调整核资,由市财政局拨付,现某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申请按规定经受理、初审、核定后已全额拨付某盛公司。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再申报,被告以原告产业结构补助按规定已享受为由,对原告作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专项治理工作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原告按规定已经享受了专项治理的相关补贴,现原告以未按标准全额享受补贴为由再次申请,既不符合程序规定又不符合实体补贴的规定,为此对原告诉请作出驳回处理,推进了本区域节能减排专项治理的开展,为崇明生态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规模化生猪养殖属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建设项目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

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上海市某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某区环保局)于2015年12月11日对原告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张某的养猪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始投入规模化肉猪养殖,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张某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圆整。原告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区环保局对张某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张某不服,以其生猪养殖项目用地属于农用设施用地,且已配备必要的环保治理设施,不需要进行任何审批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区环保局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已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B大类第14项对生猪养殖项目的环评类别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承包土地并投资建造猪舍棚舍及两个化粪池等从事生猪养殖,属于建设项目的范畴。

    被告某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就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对原告进行了告知,在原告未提出相关陈述、申辩、听证的情况下,被告某区环保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于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依法送达,行政程序合法。原告建造猪舍等设施从事生猪养殖,且生猪存栏量已达1,274头,原告的养猪场未按规定向某区环保局申请办理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亦未建有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且截止被告某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故被告某区环保局对原告作出罚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被告某区政府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自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等,其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规模化生猪养殖,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涉及用地审批或规划许可等方面的内容,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猪养殖是繁荣农村经济、农户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环保设施不达标、经营中污水处理不到位、随意排放等对环境的影响较大。部分经营者对禽畜养殖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还存在错误的认识。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过程中正在逐步加大对无序畜禽养殖整治力度,打造适合生态发展需求的集约化、专业化新型养殖模式,依法取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违规养殖场。

 

责令停产后拒不停产 环保罚款按日连续处罚

——被执行人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医用塑料床板的加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上海市崇明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2017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在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拒不停产,仍在进行医用塑料床板的加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罚款并向被执行人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罚款84万元。因被执行人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予以催告。催告期届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查,认为涉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无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裁定该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已经自觉缴纳了20万元罚款,余款在继续履行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生产决定后,其拒不停产的,按日连续处罚且处罚数额较大的典型案例。现在很多企业在被责令停产后,继续违法生产的情况较多,这种违法行为既是违法对抗,更是在同类型生产企业中引起效仿效应,影响极坏,危害极大。为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加重处罚,扼制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实施生产行为。

 

多方联动协作 合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

——被执行人张某养猪场关停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张某的养猪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于2013年4月份开始投入规模化肉猪养殖,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立即停止养猪场的生产使用和养殖工作。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予以催告。催告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经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执行到位。后在相关职能部门、当地政府的共同联动下,被执行人接受退养并达成退养协议,逐步停止生产经营,原存栏的1000多头生猪退养已接近尾声,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为环境资源行为罚执行案件,案件受理时尚未执行裁执分离,因执行标的属于有生命的活体畜禽,法院执行难度较大。后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组织下,最终顺利达成退养协议。本案中,法院主动与农委等部门及当地政府、所在村委会对接沟通,充分借助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形成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实现退养的方案,对畜禽养殖类案件的顺利执行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在禁猎区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刘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崇明区新河镇 “上海某黄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属禁猎区),将事先准备的被农药浸泡过的稻谷撒放在竹林内毒杀野生鸟类。当日14时许,刘某返回合作社内捡拾被毒杀的野鸟并放入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被群众扭获并报警,本案案发,民警当场从刘某随身携带及其摩托车后备箱内的编织袋内查获野生鸟类64只、稻谷1公斤。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稻谷和死鸟的食囊内容物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经鉴定,涉案鸟类为朱颈斑鸠63只、灰背鸫1只,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查获的野生鸟类六十四只及作案工具稻谷一袋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给各种陆地野生物种及鸟类提供更好的栖息环境,崇明区政府在2016年11月21日发出通告,崇明区域范围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也不再局限于捕猎工具和捕猎期,在居民居住点等生产生活的区域内亦不能捕猎。在崇明全区已经成为禁猎区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捕猎期,或使用何种捕猎工具,都不得进行捕猎,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期内电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罗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携带蓄电池组、逆变器、塑料小船等工具至崇明前进农场大瀛桥下方北横引河水域段,在连接蓄电池和逆变器后,通过逆变器产生强大电压、电流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当日22时许,警方将正在进行电捕鱼的被告人罗某抓获,并当场查扣上述捕鱼工具及罗某捕获的鲫鱼、鲤鱼共计37公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检测,查扣的电磁波高频逆变器的输出峰值在852.5V和1485V之间。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扣的水产品变卖处理,得款人民币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自制塑料船一艘、逆变器一台、蓄电池三只、捕鱼用网兜一副,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或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携带蓄电池组、逆变器等工具至相关水域,通过逆变器产生强大电压、电流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属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的处理有效震慑了非法捕捞人员,有利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崇明自然生态的健康发展。

 

捕售运输濒危动物构成犯罪

—被告人龚某、倪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沙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龚某、倪某驾船至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浅滩处,被告人龚某与被告人倪某提出在滩涂处下毒药捕杀野鸭等野生动物,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两包农药“敌克”撒在浅滩上。当晚两人在滩涂上拾得被毒杀的小天鹅1只和野鸭22只,次日中午,被告人龚某电话联系他人将毒杀的小天鹅和野鸭带回并予以出售。

    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黄某驾驶渔船至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时,其船上一名小工从水中捞得一只已死的小天鹅,后被告人黄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龚某,委托其将小天鹅卖掉,并让被告人沙某将小天鹅带给龚某。当天中午被告人沙某驾船与龚某碰面,将小天鹅交给被告人龚某某出售给他人食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被告人沙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亦是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根本要求和历史使命。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中应充分发挥刑法对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功能,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涉及到对捕杀行为、销售行为及运输行为的禁止,说明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通过本案例告诫大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刑法要求较为严苛,不可触及其一羽羽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