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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8-06-07 10:11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傅世春、陈西全、顾建权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傅世春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西全、顾建权等7人合谋在傅世春实际控制的本市金山区某处约2500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内倾倒、填埋混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期间由傅世春等人主要策划安排,吕东彬、刘军、周红专、石建琼等人共同参与。经环境部门评估,从上述涉案地块内均检出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相关清理工程费近25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傅世春、陈西全、顾建权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同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谋划,相互配合,对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均系主犯。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被告人傅世春等七名被告人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资刑事案件以来涉案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起案件。涉案七名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其他共犯相互配合,形成了一条隐蔽、完整的污染物非法处置产业链条,作案时间较长,造成环境损失近2500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案发地法院巡回开庭审理该案,通过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了此类偷倒污染物的黑色产业链条,起到普法宣传和社会教育作用。

    二、祁扣健偷排工业废水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祁扣健以上海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本市宝山区富锦路某处厂房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祁扣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仍将清洗玻璃产生的含氟化铵和氢氟酸的废水排入车间集水池,之后又通过私设的地面沟渠直排雨水井后流入河道。2016年12月,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联合调查,并对厂房废液外排口、生产车间废液地沟排放处分别取样。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液的无机氟化物超过《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规定的标准值,属于危险废物,同时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排污方式属于以使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

    (二)判决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祁扣健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案情,对被告人祁扣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污染环境案件。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往往具有隐蔽性,具有数量多、发现难、修复难的特点。打击此类犯罪,在环保执法部门的积极查处之外,还需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三、黄中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起,被告人黄中刚在本市普陀区灵石路某花鸟市场内经营宠物店,出售各类乌龟。期间被告人黄中刚为谋取利益,明知陆龟系保护动物,仍在店内售卖。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接报后依法对该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店内待售的陆龟六只,并抓获被告人。经鉴定,上述陆龟中四只系苏卡达陆龟、两只系红腿陆龟,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黄中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中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宠物的需求已经不仅限于猫狗,各种各样的野生动物也都被当做宠物进入交易市场中,市场需求导致捕猎、销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而该案的特点正在于被告人为了迎合非法市场需求,在明知售卖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继而触犯刑法。保护野生动物、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人有责,此类案件的处理告诫公众,经营、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四、邵友勤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邵友勤在本市崇明区陈家镇某村,架设挂网捕捉野生鸟类。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邵友勤抓获,并从其居住地冰箱内查获已死亡的鸟类160只。经鉴定,涉案鸟类中黄鹡鸰111只、珠颈斑鸠1只、虎斑地鸫2只、理氏鹨5只、树鹨5只、灰背鸫16只、鹀属小型鸟类20只,除理氏鹨外其余被鉴定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黄鹡鸰、虎斑地鸫、树鹨、灰背鸫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黄鹡鸰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邵友勤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相关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邵友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对于实现生态系统平衡和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的价值。2017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力求以更高标准、更开阔视野、更高水平和质量推进崇明生态岛的建设。该案被告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私自架设捕鸟网群、非法狩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能促使人们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助力上海生态环境建设。

    五、肖腊生、张曙光非法处置废油料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起,被告人肖腊生伙同张曙光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宝山区陈广路某废弃厂房内无证开设经营废机油回收加工点,装卸、过滤、处理废机油后转卖牟利。2017年1月,公安机关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非法处置的废机油50余吨。经环保部门对涉案废机油及地面土壤取样分析,认定涉案废机油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经测试,该加工点地面土壤中石油烃TPH(C10-C40)浓度为290000mg/kg(检出限值10mg/kg)。

    (二)判决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肖腊生、张曙光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肖腊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曙光拘役四个月,两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废机油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不起眼的小作坊往往隐藏着破坏生态的大隐患。保护环境,惩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多方联动,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