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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发生鱼死亡谁之过?

2019-08-06 03:45

    案号:(2018)沪0118民初15926号

    承办律师:肖荣华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肖受钱某委托,指派肖荣华律师办理一起因鱼塘发生鱼死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徐某系某村委某鱼塘的承包户,2018年5月18日晚上12时30分,徐某承包的鱼塘因未知原因发生大量鱼死亡。钱某系该村村委会电灌站站长,为了村民灌溉农田在徐某提供的电源上搭电线,徐某认为该行为造成了电源线短路跳闸,致使增氧泵无法工作,造成鱼塘的鱼大量死亡,故向钱某及该村村委会主张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

    肖荣华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后多次前往现场查看,向多名证人及专业人士调查取证,并查阅了大量专业文献、新闻资讯等资料,最终明晰全部案情并梳理出一套完整的应诉策略。依靠前期充分的准备,肖荣华律师在庭上旁征博引、据理力争,最终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最终认定:徐某鱼塘的鱼死亡与钱某搭线行为无因果关系,并且确认钱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某村委会与钱某均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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